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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检察智慧”,“三步走”履行好国有财产保护追偿责任
时间:2022-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机关在办理保护国有财产案件时持续跟进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使案件可以顺利办结”,县执法局局长张少华说道。近日,县执法局向定兴县检察院送来印有“公益诉讼护国财,能动履职显担当”的锦旗 

  2020年3月到6月期间,某卫生服务公司(另案处理)在明知王某甲(另案处理)所代表公司无垃圾处理资质情况下,仍与其签订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合同,将该公司3500吨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交由王某甲、姚某、王某乙处理,该3人将生活垃圾倾倒至张某承包的大坑内。县执法局在对县内垃圾清理处置过程中,支付清运处置费用86万余元。该案既涉及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追责,办案过程中,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人员各有侧重,协作配合。最终,姚某、王某乙、张某三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同时该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促进各方达成赔偿协议,将86万余元的垃圾处理费用追偿到位。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充分运用“检察智慧”,“三步走”履行好国有财产保护追偿责任。 

  刑附民公益诉讼理清赔偿责任,走准第一步。该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姚某、王某乙、张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三被告共同承担垃圾清理处置费用86万余元,县法院全部支持该院诉求。因三被告无履行能力,虽有判决,但县执法局垫付的垃圾清理处置费用仍不能得到及时清偿。案结事未了,为了让国有财产不受损失,该院能动履职,召开案件分析会认为,涉案公司、王某甲与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人为生态环境共同侵权人,应共同对本案的环境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走稳第二步。该院了解到案发后执法局一直没有向前述各方当事人主张上述费用。遂向执法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积极向某公司及王某甲主张前述费用,通过督促执法局履职来达到追偿的目的。同时结合以往工作进行集中清理,履行好国有财产保护、追偿职责。 

  主动介入磋商促使追偿到位,走远第三步。该院积极向执法局提供法律及谈判支持,主动召集执法局与某公司进行磋商,通过深入浅出的释法说理,最终某公司认识到自己在该案中的过错,表示愿意先行赔偿上述费用,但需要与姚某等人签订代付协议书,以便向其追偿支付款项。对此,该院协调县法院,就代付协议文本内容组织某公司与姚某等人进行协商。最终在该院及县法院、县执法局的见证下,某公司与姚某等人正式签署了协议。某公司将该笔款项一次性支付到法院指定的案件执行专户,涉案国有财产损失全部追偿到位。 

  国有财产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该案的办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和法律监督优势,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并未止步于案件的程序性终结,而是提高站位,积极开拓思路,找准新的切入点、着力点,主动履职,延伸检察服务,通过提供更好的检察产品,回应党和人民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打出了一套保护国有财产的“组合拳”,成功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凸显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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