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是多家企业指定的环保设备生产供应商,为“蓝天保卫战”贡献了一份力量。其醉酒驾驶行驶速度较慢、行驶距离较短,对交通安全的危害较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司法的严肃性,又有力地保障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同意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日前,一场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在定兴县检察院举行,承担全程监督的人民监督员说。
2019年6月23日20时多许,犯罪嫌疑人耿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社会调查后,考虑到耿某到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结果较小,且其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达产的关键时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涉及民营企业家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犯罪的,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拟对耿某决定不起诉。
定兴县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工业园区代表以及案件侦查机关代表等多方参与该案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进行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大家一致同意对耿某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