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兴县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察微析疑,改变定性,依法批捕一起诈骗案。
2015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未承包定兴县某小区商业住宅楼工程的情况下,以北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定兴县某小区商业住宅楼分包劳务合同,诈骗李某某5万元工程保证金,后蒋某某携款潜逃。
公安机关以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审查逮捕后,定兴县检察院迅速指定案件承办人。经审查,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通过向被害人虚构已取得定兴县某小区商业住宅楼工程,并以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需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并下落不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产生早于与被害人签订工程转包合同,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遂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净化定兴县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